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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合同_鹿鸣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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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物资买卖合同


买方: 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卖方:包头市鹿鸣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南京市栖霞区

项目名称: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新能能源稳定轻烃项目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品牌:

1、标的物、数量、价款、品牌: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金额(元)   税率%   税额(元)   价税合计      

1   木门、60系列断桥铝窗一批   详见合同清单   批   1   427929.9   427929.9   3   12837.9   440767.8      

小计(元)                   427929.9       12837.9   440767.8      

运费(单列时)    按不含税物资金额  /  %计算                      

合计(元)                   440767.8      

合计(大写):伍拾肆万零柒佰陆拾柒元捌角   (小写): 440767.8  

本合同标的物的品牌为米塔尔木门、吉泰型铝材。

2、本合同标的物单价为不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⑴、⑵、⑶、⑷、⑸、⑹的内容:⑴材料(设备)原价、包装费、保险、市场价格波动及经济政策调整等风险;⑵ 售后服务费以及需要经安装、调试才能满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技术要求的一切安装、调试等费用;⑶备品、配件、工具等;⑷合同标的物的出厂前试验、检测费用;⑸运费(不单列时,含在材料单价内);⑹其它:厂家须到现场复核、实测门窗尺寸进行加工,此为含主材、辅材、安装、机具、倒运等全部费用的包工包料合同及工程所需的复检送检费。

3、运费(单列时)为卖方将合同标的物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的费用,根据实际供货不含税金额  /  %按实结算,包含以下 /  、  / 、的内容: ⑴运输费;⑵卸车费;⑶其它。

4、本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为暂定数量,数量和规格型号有调整时以项目部出具的采购订单为准,买方项目部书面订单出具的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的180天内发出,在此期限内发出订单产品单价按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此期限外发出订单产品价格可以重新进行认价,但采购订单中的材料在合同清单上没有该规格型号的,须经买方同意并定价、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排产供货。卖方收到“采购订单”需及时书面回复,确认收到该“采购订单”。最终供货数量以买方、工程监理(业主)共同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木门执行04J601-1、03J601-3相关标准,断桥铝窗执行GB/T7106-2008的相关标准,抗风压性能分级为4级,气密性分级为4级,水密性能分级为4级,有冲突时执行高标准。

第三条  卖方对所供产品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卖方严格按照标准供货和检验,确保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标准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2、卖方对其所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如合同标的物因其质量等与合同规定的不符或其设计、工艺、原材料、调试或服务等缺陷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则要赔偿买方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3、卖方所供产品及其相关服务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符合HSE(健康、安全、环境)的要求。

4、合同标的物的质保期为 1 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若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该批次产品保修期自质量问题处理完成之日重新起算。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卖方自定适宜包装。包装必须是无污染可回收利用的,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防泄漏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以及因包装不善引发的安全和环境责任均由出卖方承担。标的物为危化品的包装物一律由卖方(必须有危化品处理资质)或由卖方委托有危化品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卖方不得拒绝,也不得向买方索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由卖方自备 ;配件、工具等随设备本体供应,其价已含在物料单价中不另计价。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损耗,按断桥外框实测尺寸进行结算。

第七条 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到货地点:

1、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买方项目部提供的经签字盖章的书面订单后于2017年5月26日前将第一批窗框送到指定地点开始安装,在2017年6月15号前安装完毕。

2、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将货物送至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新能能源稳定轻烃项目,随货提供加盖公章并有送货人签字的本次送货清单,交给买方指定收货人(赵育葵18291968125)收货,指定收货人需在收(送)货清单上签字,收(送)货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3、运输方式卖方自定,卖方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等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好装载及运输中的产品防护及安全措施。合同标的物为关键设备、贵重设备不论是联程转运或其它方式运载,卖方均须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运输、装卸方案,将设备安全运抵并卸至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产品毁损、灭失等缺陷及其安全问题由卖方承担。

第八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货到指定地点后1个工作日内,买方通过第  ①③ 种计量方式进行数量验收:①点件;②检斤;③检尺;④检斤理论换算;⑤检尺理论换算。

2、在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买方会同工程监理(业主)对产品外观进行现场抽检,并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条款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核对出卖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各种技术参数的符合性。买方及工程监理(业主)的收货验收仅作为感观合格的依据,不能解除卖方对产品内在质量所负的责任。

3、买方有权随时将出卖方所供材料送到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全部退货,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买方可随时对合同标的物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卖方应予以配合引导监控人员至生产现场并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5、验收合格后,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6、卖方须随货提供真实的、针对本批次产品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提供1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图纸等产品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九条 提出异议的期限和办法:在验收中,发现合同标的物的品种、材质、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在 3 天内提出异议,但买方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如所供设备是买方安装与调试的,卖方应随货提供一套安装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派合适的有足够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至施工现场进行指导,费用已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另计价。

第十一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时间:

1、买方预付货款、支付进度货款及运费前,卖方确保已提供货物增值税②普通 ( ①专用;②普通 )发票和运费增值税 /  ( ①专用;②普通 )发票(运费单列时)给项目物资负责人赵育葵  ,并办理移交手续。

2、根据工程买卖双方供货物资对帐单确认的数量进行结算,合同标的物在“云筑电商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招标和中标的,由卖方在“云筑电商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上发起对帐,经买方审核确认后方可付款,未经对帐不予付款。

3、无预付货款,合同标的物送至现场验收合格且开具发票后付至验收合格货款的70%,安装验收完毕办理完结算开具全额发票后付至95%,留5%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如无质量等争议存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如有争议,质量保证金有效期延长至争议解决且所有理赔结束时止。

4、买方不接受现金等付款方式,将货款通过银行转帐、电汇或承兑方式转入本合同指定的卖方开户银行及帐号中,付款时卖方除提供增值税发票外,还需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收款收据。

5、卖方须确保货到现场时同时将该批次材料的发票移交给买方项目物资负责人赵育葵,并办理发票移交手续,否则发票丢失买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卖方不能随货提供发票,买方将视作材料未到场。

6、买方增值税发票信息:

⑴单位名称: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⑵ 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01348910996

⑶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⑷电话:025-85726789

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京大行宫支行

⑹帐号:3200 1594 1360 5250 0270

6、卖方收款指定银行、帐号及信息:

⑴单位名称: 包头市鹿鸣工程有限公司

⑵ 纳税人识别号:91150204MAMX0CQPXD

⑶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型居住区(怡生园)-20-163

⑷ 电话:13354860235

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富强支行

⑹ 帐号:15050171665000000033

⑺联行号: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则承担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赔偿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额的 20 %,结算时从货款中扣除。

2、当买方有证据证明卖方提供的产品不是合同约定的厂家或品牌的产品,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卖方必须支付合同总价 5 倍的违约金给买方,如卖方所供产品已安装至工程项目,则卖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拆除和重新安装产生的所有费用等,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则超出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3、卖方提供的产品为合同约定的厂家及品牌产品时,产品质量不合格,由卖方负责更换质量合格的产品,同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买方有权免责终止合同。

4、卖方出具的发票必须为正规、合法、内容准确的增值税发票。卖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买方有权不付款,卖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税额外,同时承担供货金额20%的违约金给买方;卖方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除重新开具正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之外,同时承担供货金额20 %的违约金给买方,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支付,并由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卖方开具的发票无法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或税额损失的,除重新开具正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之外,同时承担供货金额20%的违约金给买方,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支付,并由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5、卖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因质量原因致买方被项目业主或总包方罚款或追究违约责任,卖方向买方承担同等损失或同等违约责任。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内容及要求:卖方有责任在合同标的物质保期内根据需要派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设备安装及使用地点进行设备的维修及保养,质保期内所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用、更换配件等)均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维修通知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对问题产品进行维修更换,若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履行上述职责,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买方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仍有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卖方应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拥有完全自主或可自由处分的知识产权,因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并赔偿买方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2、卖方送货单上所标明的单位或所盖公章与本合同签订的出卖方单位不一致时,买方有权拒绝其供货。

3、卖方送货清单上的价格、条款等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4、卖方及委托的送货人员在进入买方的施工现场时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5、卖方对买方指出的质量问题不认可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检验鉴定,若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检验机构或法院指定专业鉴定检验机构,若鉴定检验合格,由买方承担鉴定检验费用,若鉴定检验不合格,由卖方承担鉴定检验费用。

6、合同标的物在一定时期内价格波动不大,买方后续需求增加,增加金额小于本合同金额30%的,价格不变,数量按实结算;增加金额大于本合同金额30%、小于本合同金额50%的,按本合同价格签订补充协议后供货;增加金额大于本合同金额50%以上的,买方重新进行招标采购。

7、对于工程中的剩余材料在不影响外观和质量的情况下可以退货。

8、卖方货款对我方享有的债权不得转让。

9、卖方电子邮箱为:  296204309@qq.com,买方采购订单、往来函件等发至该邮箱,卖方通过该邮箱回复买方,双方往来邮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失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

2、如果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供货。双方办理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手续后,合同宣告失效,但卖方继续承担已供材料的质量责任。

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则合同的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补充协议,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均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HSE其它条款















合同附件:

附件一、物资采购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件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协议书

附件三、合同清单

附件四、断桥铝窗窗型图


买方: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方(章):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中建大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采购经办人:刘贺明电话:029-88895962传真:029-88895962年   月    日   卖方:包头市鹿鸣工程有限公司卖方(章):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型居住区(怡生园)-20-163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型居住区(怡生园)-20-163 邮箱: 296204309@qq.com法定代表人:杨军明委托代理人: 交货联系人:杨军明电话:13354860235传真: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物资采购廉政责任协议书

买方: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包头市鹿鸣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新能能源稳定轻烃项目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买卖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物资采购投议标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物资买卖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买方的责任

买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物资采购履约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向供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不准在供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供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买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供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向供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买方项目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卖方的责任

应与买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买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接受或暗示为买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妇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供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卖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物资买卖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物资买卖合同后同时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结束。






























合同附件二: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协议书

买方: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包头市鹿鸣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新能能源稳定轻烃项目      

为保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到伤害,为双方共同和各自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失,需要对双方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权利、义务做出进一步的阐述和明确,买卖双方就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新能能源稳定轻烃项目的门、窗运输、装卸、搬运 等交付过程 的管理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双方均应做好各自员工健康、安全、环保教育,严肃劳动、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做好各自健康、安全、环保工作。
  (一)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买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利和义务向卖方详述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要求。有权利修改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条款,并对卖方进入现场作业时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对卖方装卸及搬运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督促卖方完成整改事项,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负责组织对卖方进场工人进行项目级安全教育,对卖方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
  (3)有权对卖方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抽验,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要求更换。

第三条 买方在发现卖方作业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有事故发生的可能时,责令卖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因卖方原因发生的工伤事故,卖方应在买方统一指挥下按法规要求处理好工伤事故。
   第四条 合同执行完毕或合同终止进行工程结算时,买方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应为合同执行过程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情况出具评价书,对不良的管理和不安全行为做出评价并存档备查。
 (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卖方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买方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要求进行作业,接受买方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有权拒绝买方的违章指挥。
   第六条 卖方在送货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等有关的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超高、超宽、超重及超速行驶,做好产品的装载及防护安全措施,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安全问题及产品毁损等由卖方承担,买方不承担合同标的物交付完成前的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标的物是易燃易爆品、化学品、危险品时,卖方在装载、运输、搬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对此类物品的相关规定,隔离、防护措施有效,有安全警示标识或其它准确的标识方法,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完成前发生的安全问题,环境污染等后果卖方承担。

第八条 卖方对所有进入本合同施工现场送货、交货员工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伤害,同时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发生事故而引起的责任与经济损失,包括人员伤亡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造成工程财产的经济损失、善后处理的责任。

(1)由卖方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合格、完好的装卸搬运工具、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2)卖方人员进入项目现场区域,应服从买方人员的指挥、引导进入指定位置,不得进入其它送交货无关区域,如擅自进入无关区域造成伤害的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3)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对现场的配电箱、防护栏杆、防护棚、安全网等安全设施进行保护,不能随意移动和拆除。

(4)合同标的物的包装必须是无污染可回收利用的。标的物为危化品的包装物一律由卖方(必须有危化品处理资质)或由卖方委托有危化品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卖方不得拒绝,也不得向买方索取任何费用。

(5)卖方在进入买方现场期间,应做到文明作业,保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合理使用场地,材料堆放整齐,同时还要重视环境保护,防止各类环境污染。有责任维护买方信誉、财产不受到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二、 其它

<p CxSpMiddle" align="left" style="margin-left: 19pt;line-height: 18pt">第九条 本协议适用于买方项目人员、卖方运、送货人员及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第十条 在本合同中明确的工程项目地点,适用区域包括工程地点围墙以内、大门处门外边3米以内。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作为物资买卖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物资买卖合同后同时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生效前不准开展送货、搬运、装卸作业,协议的有效期是合同签订日起至买方验收合同标的物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后止。



更新日期:3/12/2020 12:00:00 AM | 返回
此文关键字:包头门窗,门窗合同规范,包头门窗厂,鹿鸣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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